滁州声测管厂家 声测管现货
添加时间:2023-06-05
第一条为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声测管厂家 声测管现货防范市场风险,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声测管厂家 声测管现货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声测管厂家 声测管现货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声测管厂家 声测管现货依法申请企业资质,依法接受和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或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声测管厂家 声测管现货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